养几只画眉鸟不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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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知道相关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培育、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采集国家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品种或者在野外采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由海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在野外采集国家禁止进口的野生动植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收入,可以并处采价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口证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证书和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未经批准,私自饲养、捕捉贩卖画眉鸟是违法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以自己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件来举例说明。 2017年6月,某省森林公安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互联网上售卖野生鸟类。后侦查发现,一名网友在某宠物论坛上发帖声称有大量野生的鹩哥、画眉鸟待售,并发布了数张这些鸟类的照片。经侦查,民警确认了帖子的作者王某的身份信息。随后,民警依法传唤王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据王某交代,他于2013年开始在网上售卖野生鸟类,并使用假名字与买家联系。自2013年至2017年间,共出售野生鸟类50余只,获利4万余元。这些鸟类都是他从南方某省盗采而来。 最终,法院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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