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空运会通知吗?
首先,宠物空运是指的托运人委托航空运输公司将其宠物托运至目的地,由承运人负责货物运输、中转及交付给收件人的门到门服务。那么,在宠物空运过程中,是否通知收货人就取决于发件人和承运人之间是否有过相关约定;如果约定了承运人要通知发件人,则承运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一般认为承运人不负有通知的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负有报验义务的寄递物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52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中夹带下列物品……(八)各种活的动物。《邮政法》同时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快递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对发现的危险物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行政拘留。
另外,根据原邮电部发布的《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处理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收报人领取邮件时,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下列事项:(四)有无拒绝接收的通知和记录;(五)是否符合保价运输的规定,有无拒绝办理保价的记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所适用的对象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快递从业人员”,而并非所有的寄递业务经营者均适用。对于非快递业务经营者,如邮政部门经营的普通信件、报刊等,虽然也属于邮政企业提供的基础服务,但其与快递业务的性质已经相近,并且目前也统一接受“邮政企业管理”。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这类业务,有待商榷。
2017年9月14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保管契约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子签名、数据。即便存在快递企业擅自改变签收程序,伪造签收文件的情形,由于快递企业承担的民事责任仅限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而非法定代理人无权代收货款,因此产生的收益归国家所有,对快递企业的罚款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范畴,不属于刑事犯罪。 但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确有法院认为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法定赔偿责任,并不以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合同约定为前提。